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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001对千槻不正当竞争案审判文案实录

. [主持人] :今天,这个事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在这里,我简单介绍一下事件的内容。 [09:13:55]

. [主持人] :原告北京快乐人新闻技术有限企业起诉: 2008年3月,原告创办“快乐网”( kaixin001 ),该网站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 2008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也开通了同名的“开心网”( kaixin )。 该网站的网站名称、服务功能、服务对象、服务文案与原告网站完全相同,使读者难以区分真伪,明显缓解原告注册客户的上升趋势,大量潜在客户流失,原告合法利益遭受巨大损失,其行为导致不正当竞争。 向被告提出请求的北京千樨互联科技快速发展有限企业答辩显示,我企业目前不是“开心网”( kaixin )的经营者,而是原告提出的主体错误,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14:20]

“开心人诉千橡案一审结束 双方高管曾私下会面(二)”

. [书记官长] :现在宣布法庭的规则。 一、审判员出庭、退庭时,全体人员必须起立。 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允许喧哗、喧哗。 发言、陈述和讨论必须得到审判长的许可。 三、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拍摄。 、不得擅自行走、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实施鼓掌、喧哗、骚动、其他阻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当关闭传呼机和手机等通信设备。 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法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09:18:58]

“开心人诉千橡案一审结束 双方高管曾私下会面(二)”

. [书记官] :请全体起立。 审判长,请审判员出庭。 请全员坐下。 9:19:18

. [书记官]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平均到达法庭,法庭报告已经做好准备,可以开庭。 9:19:35

. [审判长] :现在开庭。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程序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开心人新闻技术有限企业诉北京千権互联技术快速发展有限企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院依法组成议院,法官刘薇由审判长、法官汉羽枫、周晓冰参加合议,书记孙春魏担任法庭记录。 经审查,李云德、王伟担任北京开心人新闻技术有限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徐静、张海若担任北京千樫互联科技快速发展有限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程序合法、资格比较有效,获准参加诉讼。 [09:22:58]

“开心人诉千橡案一审结束 双方高管曾私下会面(二)”

. [审判长] :现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享有以下权利:陈述事实进行辩论,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原告撤回起诉,被告有权反诉。 申请提出新证据的回避权利。 当事人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服从法庭指挥,维护法庭秩序的义务。 根据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法律行使诉讼权利,尊重不得滥用的义务法官、对方当事人和代理人。 [审判长] :上述发表的各项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都能听懂吗? [09:23:32]

“开心人诉千橡案一审结束 双方高管曾私下会面(二)”

. [原告] :听得很清楚。 被告] :听得很清楚。 9:23:45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共同议院成员回避?

.:[原告] :不申请。 被告] :不申请。 9:24:00

. [审判长] :接下来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 [原告] :诉讼请求,1、法院责令被告停止采用“开心网”和采用与“开心网”相近的名称作为网站名称。 2、要求法院赔偿被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开道歉。 4、责令法院停止录用本案被告kaixin域名。 5、责成法院承担被告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9: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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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2008年3月原告创立了网站“快乐网”,网络域名的第一部分是“快乐”的中文拼音“kaixin001”。 原告也享有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开心”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开心网”是原告对自己商标权的合法采用。 由于“开心网”的创意独特,网站开通后不久引起广大互联网用户的强烈反响,注册用户逐月剧增,开心网世界排名在上市后短短几个月,图书、搜狐、图书等迅速发展的老牌 很多媒体也经常报道快乐网的相关情况。 国内外投资者看好“快乐网”的未来,与原告协商投资。 [09: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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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2008年10月,原告从多家媒体看到关于“山寨版”快乐网的报道,展开调查。 经网络搜索确认,被告于2008年10月14日开通了同名“开心网”,采用的域名为中文拼音kaixin。 被告的网站名称与原告的网站名称相同,网络域名的第一部分相同,不仅被告网站的服务功能、服务对象、服务文案完全相同,其首页的设计风格也与原告的“快乐网”极为相似 被告的行为迫使许多不知名互联网用户在真假难辨的“开心网”上注册和采用被告的“开心网”,明显缓解了原告注册客户的上升趋势,造成大量潜在客户流失,原告合法权益遭受巨大损失。 [09:29:59]

“开心人诉千橡案一审结束 双方高管曾私下会面(二)”

. [原告] :原告认为,原告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开心网”成为知名网站,“开心网”这三个字在互联网上拥有的巨大知名度和影响很大。 这是基于原告智慧和创新凝聚的市场竞争特点,用原告自己的注册商标命名自己的网站,合法采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拼音作为网络域名,是原告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利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网站名称和域名,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而且互联网客户混淆了同一名称、同一设计风格、同一服务复印件的网站,被告毫无力量,由原告仔细策划,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公平诚实的大体,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名誉损失。 9:30:52

“开心人诉千橡案一审结束 双方高管曾私下会面(二)”

. [原告] :本案原告拥有第833997号在42级的“快乐”注册商标,核聘服务项目包括计算机租赁。 原告在类似电脑租赁的服务( web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作为服务企业品牌创立了快乐网,经过原告的努力,原告快乐网已经是知名网站的固有名称,“快乐”商标因原告在网站上的采用而成为知名商标 被告采用的域名( kaixin )是原告“开心”注册商标和原告知名网站“开心网”名称的主要部分的汉语拼音。 由于该被告的域名kaixin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原告的知名网站名称和原告开心网合法采用的域名kaixin001相似,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被告对kaixin没有任何合法权益, 因为不该采用的这个被告采用“开心网”这个名称和kaixin这个域名已经引起公众的重大误认,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并责令法院停止被告采用凯欣域名。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网络服务业的竞争秩序,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9: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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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 :被告方北京千樫互联科技快速发展有限企业发表答辩意见。

. [被告]:(在法庭上提出中止申请)一、要求中止本案诉讼。 理由如下:第一,在本案中原告只能主张商标权,无权主张知名服务特有的声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 2002 )民三终字一号判决书确定,知名服务的固有名称作为未注册的商业标志受到保护,服务名称注册为商标后,知名服务固有名称的属性丧失,具有注册商标的垄断性。 原告已经取得商标,在本案中也主张将该注册商标作为权利基础。 因此,我们失去了对“快乐”标识主张有名的服务特有名称的权利,商标权是本案中唯一可以主张的权利基础。 9: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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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第二,原告主张被告的服务类似于注册服务的计算机租赁,但被告于10月23日就计算机租赁服务项目注册的注册商标“好玩”连续3年申请取消使用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唯一权利基础不稳定,因此本案审理结果也必须以三年内避免撤销为前提,被告要求中止本案诉讼,在商标撤销问题出现结果后继续本案诉讼。 9:39:20

“开心人诉千橡案一审结束 双方高管曾私下会面(二)”

. [被告] :二、在保存所有上述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简要答辩。 [09:47:58]

. [被告]:1、被告主体不合适,目前被告开心网的运营主体是案件外人千樫网景,不是本案被告。 9:48:26

.:[被告]:2、“快乐”网站名称的采用不构成侵权。 (一)原告核定采用的服务项目为电脑租赁,属于42种,但被告在面向公众提供网上交流娱乐空期间,包括网络游戏服务等,共41种,两者的服务相似 (2)没有证据表明原告的“高兴”网在2008年10月之前成为了“有名”网站。 因此,被告采用“高兴”并不构成对知名网站声誉权的侵犯。 [09: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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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3、“凯辛”域名的采用不构成侵权。 被告取得域名早于原告取得商标的时间,原告对“快乐”不享有合法有效的在先权益。 因此,被告对域名“kaixin”的采用不构成侵权。 9:49:25

. [被告]:4、被告没有实施诋毁原告商誉的行为。 商誉中伤的组成部分是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同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用。 被告从未作过这样的发言。 关于顾客是否误认两个愉快的网络,对被告的评价是否加到原告身上,只不过是采用原告主张的同一网站名称的结果,并不构成商业中伤,原告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严重错误。 [09:4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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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5、被告没有模仿原告主页的行为。 网络交流娱乐空之间结合在线游戏服务的网站模式不是原告独有的,网站的主页设计也不是被告独有的,与主页相同或相似的部分由该网站的服务性质和功能决定,并 9:50:03

. [被告]:6、损害赔偿额,原告使用利润减少的计算方法,但其计算方法没有法律依据,利润是指利润减少,原告用收入代替利润,不符合法律规定。 而且,其收入减少与被告的录用愉快没有因果关系。 9:50:26

. [原告] :关于被告以申请撤销商标的理由中止本案诉讼,无论被告提出撤销申请是否被批准,本商标被撤销前的权利依然属于原告所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不应当中止诉讼 [09:57:43]

. [被告] :我们要求法院根据商标侵权审理本案。 决定原告选择了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和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权,决定了用注册商标保护原告的网站名称“开心”。 原告的权利基础本身是明确的。 [09:58:26]

. [审判长] :接下来是举证证明,具体工作由法官周晓冰主持。 首先,原告比较你们的诉讼主张,你们提交的证据,原告方,你们迄今为止向法庭提供了多少证据? [10:10:52]

. [原告] :原告首次提供了7组30件证据。 第二次审判增加了4起,今天与被告上次的证据相比增加了1页的证据。 目前有35份证据。 (提交) [10:11:09]

. [审判长] :鉴于审前本院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核对本案证据原件,双方当事人发表了初步质证意见,今天请原告简述这些证据的名称和说明目的。 [10:11:35]

. [原告] :第一集团拥有商标权、域名、特有名称权利的证据。 证据1、愉快注册商标证的证据2、区分表证据3、注册商标转让人的声明证据4、原告注册域名公证资料的证据5、认证证据6、印刷品。 [10:13:25]

. [原告] :第二组原告网站是知名网站的证据:证据7、网络搜索展示的结果证据8、针对结果的证据9、获奖资料证据10、注册客户数证据11、国外网站针对好玩的报道。 证据12、海外媒体对开心网的报道。 第三组原告快乐网被被告模仿的证据:证据13,原告主页。 证据14,被告网站的主页。 [10:14:11]

“开心人诉千橡案一审结束 双方高管曾私下会面(二)”

. [原告] :第四组双方网站混淆的证据:证据15、百度搜索展示结果证据16、双方网站页面为证据17、一般公众愉快上网后的评论。 第五组被告有主观恶意证据:证据18、双方在同一台上表彰的资料。 证据19、被告公开发表不侵害的言论。 证据20、被告模仿愉快的网络行为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评论。 证据21、北京电视台首都经济报对两个快乐网络的报道。 证据22、北京千樫互联科技快速发展有限企业抢购快乐域名的行为。 证据23、被告网站icp许可证查询情况。 证据24、北京千樨互联科技快速发展有限企业公开声明。 [10: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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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第六组被告损害原告声誉的证据:证据25、评论。 证据26,被告以开心网的名义经营着黑帮游戏。 [第七组原告损失] :证据27、被告停止后,损失5000万美元的。 证据28、销售收入明细证据29、截至2009年9月26日的客户数证据30、截至2009年9月17日的被告客户数。 [10:15:11]

“开心人诉千橡案一审结束 双方高管曾私下会面(二)”

. [原告] :补充证据有补充证据1、icp复印件; 证据2、百度宣传打印证据3、补充域名争议处理政策的证据4、补充快乐网络广告合同复印件的证据5、补充网络印刷品。 [10:15:38]

. [法官] :被告北京千樫互联科技快速发展有限企业与原告证据比较发表了质证意见。 [10:22:21]

. [被告] :证据1、证据2质量证明意见、证据的真实性得到认可,但对证据的说明力有异议。 具体理由如下: 1、原告核定采用的服务项目为计算机租赁,属于42种,被告通过开心网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核定采用的服务范围不相似,不存在商标侵权的前提。 2、原告受让商标的时间为2008年12月,晚于被告取得域名的时间,晚于被告网站开通时间,原告企图用后来受让的权利对抗被告先合法取得和采用的权利,违反了保护先得特权的基本法律。 [10: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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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证据3虽然承认证据的真实性,但对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 声明文无合法性,起诉权不可转让,根据北京高院的意见,受让人对商标转让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无权主张权利。 证据4虽然承认真实性、合法性,但缺乏相关性和说明力,域名不构成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基础。 [10:24:47]

“开心人诉千橡案一审结束 双方高管曾私下会面(二)”

. [被告] :证据5虽然承认真实性,但没有说明力。 根据icp证,原告正式注册的正式网站名称是“快乐人”,原告网站名称不是快乐人,而是快乐人,主张保护“快乐”,没有合法依据。 证据6虽然承认真实性,但没有说明力。 原告批准采用的服务项目是计算机租赁,但原告不提供此服务,原告在网站上的采用很愉快,不构成商标的采用。 [10: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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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证据7已被承认为真实性,但没有说明力,被告提供谷歌搜索展示的结果,反驳证据。 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得不到承认。 在原告所谓的1730条信息报道中,排除了大量重复信息、负面信息、无关信息、软文文案广告后,数量极少,仅凭某些少量的信息检索数据无法说明商标有名、网站有名。 证据8虽然承认真实性,但没有说明力。 alexa排名不具有客观性、权威度和准确性。 [10: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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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证据9虽然承认真实性,但没有关联性和说明力。 在本案中原告必须在被告的网站开通之前说明原告的网站很有名。 但是原告证实的这8个奖项中,3个颁给了程炳皓,不给网站,不能说明网站很有名。 剩下的5个都不能说明2008年11月14日以后,到2009年3月为止,被告网站上线前原告的“快乐网”变得有名了。 而且,评价机构缺乏权威。 证据10未发现真实性,缺乏相关性。 这个数据来自kaixin002,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是开心网为kaixin001 [10: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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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证据11真实性得不到承认。 其理由是原告提出的对所谓“海外媒体”愉快网络的报道,都是国内网站的“编译”和“转载”,证据形式不是直接来自“三个外国知名和有影响力的媒体”。 而且,后面两篇文章没有被信息源的时间、作者标记。 被告无法确认三份副本是否确实在海外媒体上被宣传,也无法确认编译的正确性。 即使文章属实,也没有关联性和说明力,第一篇文章中提到“成功复制了facebook最成功的功能”,明确了“复制热点”本身就是克隆产物。 第二篇和第三篇文案都在2009年4月发表,晚于被告公开在线时间,不能说明先出名了。 另外,报道文案涉及“偷菜”和“汽车制造商利用网络吸引中国买车的人”,与本案无关。 [10: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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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虽然证据12的真实性得到了承认,但仅有3篇的复印件不足以说明其名气。 另外,复印件也未能达到其说明目的,第一份复印件报道了原告愉快网络系统对facebook的模仿和模仿。 第二篇拷贝的结论根据alexa排行榜,数据不准确。 而且,该文案为明显的软文文案广告,原告提交的页面页码不完整,缺失第4/4页,背后有网友谴责该文文文案广告的投稿。 第三篇文案报道原告快乐网正在采取发送垃圾邮件的“病毒式营销”,报道原告快乐网模仿facebook。 [10: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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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

.证据14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主页的设计有很多不同,相似之处是同质网站的常用设计,是由这类网站的功能和性质决定的共同优点。 [10:32:55]

. [被告] :证据15、补充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 与本案无关,无解释力。 使用百度宣传是商家经常使用的合法商业行为,被告愉快的网络链接旁边已经标注了“宣传”字样,积极表明行为性质,不存在错误的公众状况。 证据16双方页面差异明显,同一副本由同类网站的服务副本和性质决定,这些都不会导致客户混乱。 [10: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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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证据17真实性同意,无说明力。 只有8个文案,很多网站、博客、作者身份不确定,不能构成“大量评论”,不能代表“普通公众”的观点。 而且,这些副本本身也明确了两者的区别,不是混淆的证据。 证据18真实性的同意。 与本案无关,也没有解释力。 被告是否知道原告快乐网不重要,重要的是原告快乐网在被告网站上线之前是否是具有独创性和可信度的知名网站。 所有该局获奖的证据都只着眼于是否知道,显然与本案的重要事实无关。 奖项本身也可以表明原告不是独创性和可靠的网站。 例如,最高奖原告的获奖理由之一是“被公认为模仿facebook模式最成功的国内社区网站”。 [10: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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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证据19的真实性需要验证,而且这些证据没有说明力,关于是否侵权的评价只是企业观点的表现,被告认为自己不侵权,但怎么能说明被告有恶意呢? 证据20、证据21虽然被认可为真实性,但没有相关性和说明力。 首先这些报道只是反映个人观点,不代表所谓的公众看法。 另外,争论现在已经达到法庭,我们尊重法庭的法律评价。 这些报道对傅政军的采访反映了被告目前合法采用的域名是原告放弃的,但原告自己不需要的指出被告抄袭,不公正。 [10: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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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证据22被告购买kaixin域名的事实是合法的商业行为,其域名为原告自愿放弃。 证据23原告查询的备案消息不完整,我方可以对此提供反驳的证据。 此前,kaixin以千樫互联的名义,于2009年3月18日被证明为icp证书,09年5月被告将校内和kaixin转移到千樫网景,因此5月的证书并未体现kaixin。 [10: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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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证据24真实性确认。 质疑证据25复印件的真实性,都是个人博客、帖子。 另外原告的所谓前提不存在,被告没有以原告的名义发送过邮件,不一定会对原告的商誉造成损害。 [10:37:16]

. [被告] :证据26所涉及的事实确认。 但是没有说明力。 证据27真实性的同意。 没有相关性和说明力。 原告主张的赔偿计算方法是原告的损失,该证据反映了被告网站停止后发生的损失。 这个5000万的数字只反映了被告运营网站的一部分投资、支出和费用。 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计算方法决定了这个数字与原告的损失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任何参照作用。 [10: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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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证据28真实性同意。 但是,没有解释力,原告的损失必须是可以获利的损失,首先原告没有扣除价格/费用和支出等,其次原告没有说明被诉行为发生前后利润减少的数量,以所谓的收入计算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 [10: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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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证据29不承认真实性。 数据来自原告的另一个网站kaixin002。 证据30不承认真实性。 证据31真实性证明,收款方为百度,与原告有商业往来,原告知名的百度搜索数据不具客观性。 [10:41:07]

. [被告] :补充证据3真实性确认。 不相关。 不是法律根源,法院不适用和不参照这个处理政策。 今天的补充证据是开心网的相应反驳将在举证期间证明。 [10:42:11]

. [审判长] :被告北京千樫互联科技快速发展有限企业提交证据。 [10:44:51]

. [被告] :第一部分是表明原告不享有“开心网”网站名称的权利的证据,证据1是网站名称的备案查询记录,原告的网站是在北京市工商局注册网站名称的“开心人”,在“开心网”上 证据二是网络游戏网站“开心”网站的网站介绍、报道总结、域名备案新闻中,“开心”表示2007年被他人继续采用为网站名称。 [10: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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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第二部分是证明原告“开心网”不构成知名网站的证据,证据3是alexa网站排行榜统计原理,说明alexa系统数据统计不准确。 证据4是alexa作弊服务,表明很多互联网公司提供了提高alexa排名的服务,alexa排名有可能是虚假的。 证据5是原告网站与搜狐、本、163网站的访问量对比图,根据alexa系统数据显示,2008年10月原告网站的访问量明显少于国内知名网站的访问量。 证据6在原告网站和校内网、搜狐、图书、163网站的搜索排行榜上,表明原告网站和国内外同类网站的搜索次数有明显差异。 [10: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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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第三部分是说明原告“开心网”的页面设计风格不是原告独特的证据,证据11是与原告网站同质的页面,被告的网站页面由同类网站共同设定,由网站的功能和性质决定,除原告以外, 证据12表明,就原告网站抄袭facebook文章而言,原告网站的网页设计是大量参考他人网站而成的,缺乏独创性。 [10: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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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第四部分是说明被告网站经营行为合法性的证据,证据13是kaixin域名注册证书和国际域名股权转让成功通知书,证据14是千樫网景企业和千樫互联企业的icp证书,证据13、14是原告在商标被受让前被告kaiin [10:48:45]

. [被告] :第五部分是说明原告有不诚实经营行为的证据,证据15说明被告在制作礼物游戏图形电子稿件和学校内部网络的在线时间,由被告网站上的礼物图形系被告美术工作者自主创作。 证据16在( 2009 )北京方圆内证字第01544号公证中,说明原告的网站模仿礼物游戏。 证据17针对原告网站和所有者在线礼物游戏的图形,说明原告网站礼物游戏的礼物图形系对被告图形的简单模仿和变形。 证据18是原告对网站的信息报道,说明原告网站在经营中采取非法手段,引入低俗、非法复制以提高点击概率,由此获得的非法知名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证据19指出原告发送客户邮件记录,原告用向他人发送垃圾邮件的方法拓展客户的不当手段,表示自己也采用了。 [10:4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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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补充证据是这边首页的照片和说明。 [ 10:5至7:12 ]

. [审判长] :原告北京喜人新闻技术有限企业发表质量证明意见。 [11:03:43]

. [原告] :关于证据1,虽然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不能说明被告陈述的复印件。 (一)原告有权通过持有的“高兴”注册商标,禁止他人对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采用“高兴”一词。 [11:04:03]

. [原告]:(2)商标法禁止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中采用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实际上也保护了商标权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中采用注册商标作为非注册商标的权利。 原告采用“开心网”作为网站名称,将自身拥有的注册商标“开心”用于类似服务,合法采用。 原告合法采用商标创建的知名网络服务企业品牌“快乐网”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11: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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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3)原告声称被告假冒“开心网”这个知名企业品牌的特有名称扰乱了顾客,只涉及是否混淆,与是否存在专用权问题无关。 [11:07:57]

. [原告] :关于证据2,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对说明文有异议。 这个证据表明“开心”一词被采用为游戏名称,而没有被采用为网站名称。 理由如下: 1、被告提供的关于“开心”游戏的相关信息是在原告开心网开通之前公布的,但这些信息只是说明“开心”被采用为游戏名称。 [11: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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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2、被告提供的kx.91页面复印件是原告开设“快乐网”后的页面复印件,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kx.91不是独立注册的域名,也没有注册。 这是91个网站为“快乐”游戏设立的游戏频道。 迄今为止,91个网站介绍“快乐”游戏的网页有时被称为“快乐中文官网”,也简称为“快乐官网”,但从未自称“快乐网”。 被告故意把“开心”游戏名称弄错为网站名称是牵强附会,故意混淆视听,没有根据。 [11: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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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关于证据3,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该证据的第21页为英语,被告未提交翻译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本案证据采用。 对百度百科上刊登的alexa网站的统计原理部分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23页的“alexa排名权威度”项目显示,目前没有比alexa更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因此alexa排名具有相对权威度。 [11: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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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关于证据4,虽然对页面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没有关联性。 alexa排行榜有不正当行为的可能性与本案无关,网页上记载的复印件的真实性无法验证,被告也不能说愉快的网络排行榜是通过不正当行为获得的。 [11:19:58]

“开心人诉千橡案一审结束 双方高管曾私下会面(二)”

. [原告] :关于证据5,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如果原告愉快的网络访问量比其他有名的网站少,就不能否定原告网站的名气。 关于证据6,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原告的开心网和其他网站的被检索次数有差异的话,不能否定原告网站的名气。 [11: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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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关于证据7,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得到确认。 (一)经原告检索,被告提供的检索结果远远少于原告的检索结果。 原告检索的方法是进入谷歌信息频道——进入高级设置——进入信息文件检索——进入高级信息文件检索——输入被告在证据中提到的关键词——2008年4月6日至2008年10月6日—— 这样检索的话,原告检索到的复印件的一部分是被告检索数的10倍。 (2)即使原告开心网被谷歌搜索的报道次数少于百度搜索,也不能否定被百度搜索的原告网站被报道次数的真实性。 [11: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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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关于证据8,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原告网站和其他网站的报道次数的不同不能否定原告网站的名气。 关于证据9,我不同意第88至92页的真实性。 虽然对剩下的各证据(网页)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据上记载的复印件和数据的真实性无法验证,不同意。 另外,其他网站的注册顾客数与本案无关。 [11: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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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关于证据10,虽然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校内网的获奖情况与本案无关。 关于证据11,虽然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中列举的页面都是当前的页面,不是原告打开快乐网之前的页面,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对于证据12,对该页面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未发现该页面记载的复印件的真实性,原告的页面设计是否参考了他人与本案无关。 [1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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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称已进行域名注册,其域名注册是在原告快乐网成为知名网站之后。 关于证据14,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被告持有的icp许可证的发放时间为2009年5月18日,但被告未能提供此前的icp许可证,也印证了原告主张的被告非法运营kaixin网站的事实。 关于证据15,未承认真实性,与本案无关。 [11: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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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关于证据16,我同意公证书及其所附网站的真实性,但该证据所称的“抄袭”问题也与本案无关,此证据并不说明被告主张的“抄袭”问题。 关于证据17,没有确认真实性,与本案无关。 关于证据18,对网页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同意其复印件的真实性,与本案无关。 关于证据19,不能确认邮件的真实性,其复印件不真实,与本案无关。 [11:27:44]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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