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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名妇女在医院接受了两次整形手术。医院另外还送来了两次手术,移除眼袋并打开眼角。手术后,双侧眼角和下颌不对称,视力下降。几天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该院未对额外手术进行术前准备和风险通报,存在一定的错误。然而,病人知道医院附属于手术,但并不反对,也没有支付相关费用。医院承担70%的责任和30%的责任,赔偿7900元。
整形手术后下巴下垂的不对称视觉
2013年12月,梅(化名)在广州一家医院接受了整形美容手术,包括双眼皮切口和下颌假体植入。运营成本为5926元。手术后,艾米的左下眼睑出现出血和血肿。12月17日,她在湖北省的一家医院接受了血肿清除术。伤口愈合后,她出现眼睑外翻、双侧眼角不对称、眼与眼睑分离、下颌不对称和视力丧失。她先后去了几家医院接受治疗。
梅说她给医院打了很多次电话,但都没有有效解决。为了恢复他的外貌,他去了中国的5家医院进行咨询。梅认为,医院没有告知她真实情况和可选择的安全手术方案,不具备整容手术的手术资格和专业知识,侵犯了她的知情同意权,造成了严重伤害。他向法院上诉,要求医院赔偿189,535.75元,并确定残疾程度和面部损伤。
医院否认擅自增加手术项目
该院否认在5月份增加了两次手术,称5月份的诊疗符合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诊疗过程中无失误,5月份左下睑血肿与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书认为艾米和医院对手术部位没有统一的认识,不同的人对整容效果有不同的认识,没有统一的标准,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经过两次委托鉴定,医院的诊断和治疗是否存在过错,鉴定机构不予受理,法院无法查明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也可能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医院有过错,因此它应承担不能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
二审改变了判决:医院应该承担某些错误。
前几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梅提交的手机记录显示,医生明确承认,他因私人关系给梅做了额外的眼袋和眼角手术。其次,梅于2013年12月2日接受手术,12月17日在湖北某医院就医。如果确定五月在不到15天的时间里在同一地点& mdash& mdash在两个医疗机构分别进行两次眼部手术是不合理的。
法院认为,医院应该被视为为艾米做了另外两次手术,即摘除眼袋和打开眼角。但是,病历和其他证据并没有表明医院为这两次手术做了相应的术前准备,也没有表明医院向艾米做了明确的风险通知,并且犯了明显的错误。
在手机录音的证据中,梅知道并不反对另外两次手术,也没有支付相关费用。法院认为,医院应承担手术造成的30%的赔偿,艾米应承担70%的损失。医院必须向艾米支付7920.76元的赔偿金,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广州女性对整形手术后歪斜的嘴和眼睛承担7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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