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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法院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举行记者会,介绍有关电梯安装纠纷的审讯情况。在报道的一起案件中,天河区一个住宅区的三名业主因阻碍安装电梯而被判刑。
2018年9月,天河区某小区124、126号楼的部分业主认为,该小区140号楼的业主安装电梯占用了该小区的公共道路,存在火灾隐患。他们通过拨打市政热线、报警、举行会议和谈判以及提交行政复议等方式对该建设项目提出异议,并要求140号楼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建设。
但是,140号住宅楼的业主认为电梯安装完毕,施工合法,有时间限制,他不同意停止施工。
同年9月24日晚和9月25日晚,被告董谋权、黄谋浩、作为平等权利人,拆除并丢弃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围栏板和10块槽钢的施工单位。 3块h钢和3块钢板(总价值6753元)用于安装电梯,原因是对140号住宅楼的继续施工不满意,导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正常进行安装电梯的生产经营。
广州天河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董谋权、黄谋浩、杨谋平有以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被告人董谋权、黄谋浩、杨谋平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审判期间,他们自愿投降,并自愿认罪。如果此案中的赃物已归还给受害者单位,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裁定,被告人董谋权、黄谋浩、杨谋平因扰乱生产经营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审理此案的天河区法院法官方表示,在本案中,三名被告表示,由于其他业主和建设单位在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拒绝停工,他们不得不阻挠项目建设。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中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停止执行;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请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中止执行的。
方表示,本案中,电梯安装楼的业主和施工单位未收到被申请人停止执行的请求或行政复议机关停止执行的决定,暂时不符合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
这个案例是安装电梯的构造。如果有关部门没有完成最终确认程序,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不具备恢复原状的条件,也没有非法阻挠施工的紧迫感。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广州住宅区三名业主因妨碍安装电梯被判入狱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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