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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委会发布消息,征求公众对新发布的汕头总部经济园区建设规划的意见。提到除综合总部大楼外,园区内其余总部用地项目不得用于配套公寓建设,配套商业设施的总比例不得超过10%。
根据公告,汕头总部经济园区总规划面积为106.44公顷。一期规划在珠港新城,规划面积58.98公顷。二是东部沿海新城新津区E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19.40公顷;东部沿海新城新津区F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28.06公顷。
根据有关办法,可享受总部经济用地政策的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地方行业协会、在汕头注册的境外商会、潮州籍境外商会(含潮州籍境外商会)可参与汕头市经济用地招标。
在土地管理方面,《规划》明确了单个总部企业可以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自己的总部大楼,并可享受不超过10亩的总部经济用地(实际用地面积)。如果企业联合建造总部大楼,联合建造单位可享受不超过15亩。
如果建成综合总部大楼和配套设施,将主要以优惠价格出售和租赁给汕头市公认的总部企业。总部可用经济用地(实际用地面积)不超过20亩。
此外,《建议》中还提到,企业自建总部大楼要求商业办公空间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70%,自住办公空间比例应大于商业办公空间的30%,除自住办公空间外的部分允许出租或出售。
总部综合楼及配套设施竣工后,入驻企业购买或租赁的房地产不得转租、转卖或抵押。华侨试验区管委会所属的国有企业退出时,有权按原价回购。该计划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汕头规划106公顷总部经济园区 部分用地不可配建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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