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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胡是酒类销售人员,荣是批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唐是公司的销售人员。小胡和杨是男女朋友。2015年6月17日下午,唐带着他们两人到白云区太和一家公司检查葡萄酒,荣在公司宴请。

在此期间,四人喝了红酒和洋酒,但由于荣和小胡在饮酒问题上发生争执,小胡不小心抓伤了胳膊,跑下楼去了。另外三个人下楼去找小胡,失败后打电话报警。警察赶到后又找了小胡,但没找到他。19日上午,小胡的尸体在公司附近的一个池塘里被发现。

7月2日,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确认小胡胸腔积液和胃内容物中检出乙醇,含量分别达到703.1毫克/100毫升和1531.0毫克/100克。7月5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意见书》,认定死者胡虎溺水身亡。

小胡的父母悲痛欲绝,他们向法院起诉,要求那天喝酒的三个人承担责任。小胡的父母认为他是因为喝酒时吵架和身体冲突而受伤的。小胡接着跑下楼,其他三个人跟着跑。萧出了一楼大门,向农场院子的铁门走去。因为铁门被锁上了,打不开,他转身回到下一栋楼前水泥地面的右前端。根据容、唐、杨的陈述,小胡失踪,下落不明。第三天清晨,小胡的尸体漂浮在农场的池塘里。

九幽在广州白云区溺水身亡,三名同伴支付了95.2万元的赔偿金。

三名被告邀请小胡参观公司并讨论业务。他们应该尽职尽责。三名被告在宴会上与小胡发生争执,导致小胡受伤。小胡因追逐行为和救援不力而溺水身亡。因此,他们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家属生活费和精神损失共计95 . 2万元。

被告人容未到庭陈述或提交答辩状。被告唐、杨辩称,小胡之死是意外事故,不是责任事故。他已经尽了他的营救责任,小胡是一个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喝酒没有危险。因此,原告要求在没有法律证据的情况下承担主要责任。

法庭:那些酒后不给予必要照顾的人应该承担责任。

白云区法院认为,小胡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小胡在死前曾经喝过很多酒,他控制自己行为和识别周围事物和环境的能力会被削弱,但这并不能免除他自己的责任。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小胡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而淹死了。他自己的过错是事件的直接原因,他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容应该为小胡的溺水承担一定的责任。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餐饮的邀请方及提供方,荣对周围环境比较熟悉,与小胡发生纠纷后,未能及时给予必要的协助和照顾,未能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其过错行为与人身伤害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应对小胡溺水承担一定责任。

第三,唐、杨应在各自的安全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唐某和到公司与小胡喝酒,有安全护送的义务。知道小胡喝醉了,他们仍然看到小胡下楼,没有履行必要的照顾和护送义务。因此,被告唐某和在安全保护责任范围内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综合了他们的过失责任和损害原因。被告荣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唐、杨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肖虎承担60%的损失。三名被告被判处赔偿人民币509,000元,其中被告荣支付人民币254,900元。被告唐、杨各缴纳人民币12.75万元。

提醒:同一个饮酒者应该在四种情况下承担责任

强迫劝酒:你今天必须喝酒,除非你喝酒,否则别想去!在饮酒过程中,如果饮酒者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言语威胁对方、拒绝或不接受等。,如果有意外死亡和其他有害后果,饮酒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但仍劝对方不要喝酒:如果他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仍然催促他喝酒,从而导致疾病、死亡和其他有害后果,饮酒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没有安全地运送醉汉:对于醉汉来说,清醒的饮酒者应该预见到,当没有人照顾他们时,醉汉已经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处于危险之中。因此,如果醉汉不送他们去医院或安全返回他们的家,或不足以让他们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照顾,饮酒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以防意外。

酒后驾车不听劝阻造成的损害:如果对方知道自己酒后驾车而不劝阻,一旦发生事故,饮酒者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你已经履行了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饮酒者可以免除责任。

活动邀请方承担安全保证义务。

联合饮酒者应合理预见联合饮酒期间或之后不安全因素对他人或自己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并应提醒和劝阻饮酒者。活动邀请方应对活动本身承担相应的安全保证义务,包括提醒、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护送义务。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九幽在广州白云区溺水身亡,三名同伴支付了95.2万元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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