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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妇分居20多年,丈夫在儿子出生后分居,孩子和母亲住在一起,家庭开支基本上由母亲承担。现在丈夫要求离婚,妻子要求丈夫赔偿所有费用,如孩子的成长。法院应该支持它吗?广州花都区法院今天(12月10日)推出了这样一个案例。

毕(男)和朱(女)于1990年结婚,婚后不到两年就生了一男一女。几天前,毕某起诉广州花都区法院要求离婚,理由是双方已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已完全破裂。朱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毕某赔偿子女成长等各种费用。

法院发现毕和朱在他们的儿子出生后就分居了。毕离开家,他的孩子们和朱住在一起。家里的一切费用基本上都由朱负担。在诉讼中,毕和朱的两个女儿说,在她们的记忆中,她们从未有过父亲陪伴,从未体会过父亲的爱,从未从父亲那里得到过任何赡养费,只是在祖母去世后才见到了父亲。儿子说,他对父亲毕某就像一个陌生人,从来没有给他父亲打过电话,只回来过几次,也从来没有从父亲那里得到过任何赡养费。他是由他的母亲和姐姐带大的,他的父亲对他来说只是一个概念。

广州一名男子因全年不回家、不履行职责而被判向妻子支付一大笔钱。

关于离婚,法院认为,尽管毕与朱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但他们已分居20多年。他们缺乏沟通,不履行彼此的义务。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现在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已经依法批准了。

关于毕某是否履行了抚养婚生子女的义务和朱某的经济赔偿请求,法院认为,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是合法的,包括金钱的支付,但更多的是时间和精力的支付,时间和精力的支付不能用金钱来代替或衡量。

儿子出生后不久,毕就离家出走,常年在外生活。即使他按自己说的出去工作,每年给朱2000-3000元,根据当地消费水平和有关家庭的客观情况,这笔费用显然不足以保证正常的家庭生活。另一方面,毕表示,他每年定期看望家人四五次,但他对子女的教育情况不甚了解,这表明他对子女也缺乏足够的照顾。现在的孩子都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都表示在成长的过程中从未感受过父亲的爱,对生父毕某的感情很淡,对生母朱某的感情很深。以上足以表明,毕某不仅没有花多少钱,也没有花多少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家人和孩子。显然,他没有履行作为父亲的责任和义务。

广州一名男子因全年不回家、不履行职责而被判向妻子支付一大笔钱。

关于赔偿问题,法院指出,朱某多年独自抚养两个孩子,做出了巨大努力,对家庭承担了更多义务。毕某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书面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应属于彼此。如果一方为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支付更多的义务。,离婚期间,另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予以赔偿。本案中,虽然毕某与朱某未就各自的财产归属达成一致,但由于毕某离家多年且分居两地,双方的财产没有交集,实际上属于对方。因此,朱某现在主张由毕某对其进行经济赔偿,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广州一名男子因全年不回家、不履行职责而被判向妻子支付一大笔钱。

至于赔偿金额,bi说他身体不好,还欠着债,但没有证据证明。因此,法院判决毕根据当地20多年的生活消费水平、毕离家的时间、毕在村里的分红、退伍军人的退休金、毕和朱子女的抚养年限等因素,赔偿朱15万元。

毕、朱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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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广州一名男子因全年不回家、不履行职责而被判向妻子支付一大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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