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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期和质量责任的认定

1、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协议后,如果主张索赔,怎么处理?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根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承包人原因工程有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根据,要求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减少数额或赔偿损失的,不支持。但是,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发包人原因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止时间、打工等损失的,不支持。但是,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工程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基于开工通知中记载的开工时间。因发包人原因发出开工通知时尚未具备开工条件的,用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实际开工时间延迟的,以开工通知中记载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实际进入工程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没有开工通知和其他相关证据就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的竣工日期。 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除外。

3、工期顺延怎么认定?

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延迟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和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迟的,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审查承包人没有取得工期延期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

4 .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标准不一致时有效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标准的,该约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5、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该反诉还是抗辩处理?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按合同约定损害的,应当在以下情况下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实际使用,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属于工程质量保证的范围,发包人要求此支付或减额时,不支持其质量答辩。 但因承包人原因工程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发包人反诉或者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依照建设工程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二)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的,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拒绝支付或者减少工程款的,可以抗辩处理。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违约金或者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当通知反诉或者另行起诉。

(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引起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当通知反诉或者另行起诉。

6 .承包人如何认定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有过失?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有过失。

(一)承包人知道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指令有问题或者在施工中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继续施工的。

(二)承包人没有对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结构零部件、设备等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经过检查不合格还在使用的。

(三)承包人对违反发包人提出的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加拒绝地施工的。

在上述情况下,因工程质量有缺陷而给第三者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7、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时,如何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拒绝修复,不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或者发包人以正当理由拒绝修复承包人,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

发包人没有通知承包人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另外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8、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保证期低于法定最低期的条款是否有效。 承包人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的话,怎么处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约定工程保修期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但不影响承包人在保证期内承担质量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自工程竣工检查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时,承包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支持。


天水律师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天水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工期和质量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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