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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制图汪春才

最近,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因贪污罪和利用影响较大的受贿罪,判处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长宋建国子宋喆有期徒刑20年,并处200万元罚款。 调查结果表明,宋喆利用其父亲的职权、地位为他人办理“京a”牌照,为多家公司加工市交通局的采购项目提供援助,收取利润费1200多万元。 另外,宋喆担任北京市监狱总队六支队五中队副队长的职务很方便,与他人合作,卖了事件中没收的保时捷卡宴,卖钱。

【快讯】北京交管局原局长之子获刑20年 曾为人办京A车牌

告发

有两项罪名

贪污卖给别人涉案车辆

根据判决,现年33岁的宋喆大学文化是事件前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搜查总队6支队5中队的中队长,是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长宋建国(受贿2300多万元于今年5月25日在市中院受审)的孩子。

检察方面表示,宋喆涉嫌贪污罪和利用影响较大的受贿罪两种罪名。

年,宋喆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搜查总队六支队五中队副队长职务方便,与赵某合作出售了走私案件中没收的白色保时捷卡的宴会越野车。 赵某的实际收入是车费17万元,赵某通知宋喆车费15万元。 害怕被追究,宋喆让赵某买了同金银色的车,将其改造成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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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受贿六十万张协助北京a牌照

2009年3月至年1月,宋喆受高某委托,得到父亲宋建国和北京市交通局某主管的批准,为高某办理两个“京a”汽车牌照提供了援助。 因此,宋喆收到了高某给的人民币两次,共计60万元。

其间,宋喆利用其父亲的影响,深圳市威尔电器有限企业、南京多伦科技股份有限企业、北京中鼎安科技快速发展有限企业、北京直真视通科技有限企业承包北京市交通局采购项目提供援助,非法提供上述人员和单位 。

年8月27日,宋喆因涉嫌受贿罪被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捕。

年7月23日,检方向宋喆提起公诉,归北京市高院指定管辖,此案由北京市一中院立案受理。

供述

审判中没有指示过卖车

根据审判、检察提出的证词,年,宋喆担任狱警队6支队5中队副队长时,发现了涉嫌盗窃的汽车。 逮捕嫌疑犯后,宋喆联系分局交通队领取了车辆。 之后,确认了涉案车辆不是盗窃车,而是私家车,不在交通队的搜查范围内。 把车辆停在狱警总队的停车场将近两个月后,宋喆把车开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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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赵某的证词,年4、5月,宋喆给他打电话说白色保时捷的宴会车是检举的私家车,没有手续,在自家仓库停车,现在不能停车了,想让他把车开进以前单位的修理厂。

赵某说,取车时宋喆可以问有人想买吗。 赵某开车到通州后,找了买主。 “看到这辆车的买主一共17万元左右,我对宋喆说”。 宋喆不能低于21万元。 年2月,经宋喆同意,赵某以17万元的价格出售了这辆车。

大约20天后,宋喆突然给赵某打电话说不想卖车。 赵某觉得卖车的价格变低了,可以卖得更贵。 他可以让赵某把车找回来,弄辆一模一样的车回去。

之后,赵某花了21万元从广东汽车卖家那里买了银色的卡宴。 应宋喆的要求,赵某给修理厂重新粉刷了银色的卡宴车。 “过了一会儿,宋喆找人把车开走了”。

年4月1日,宋喆又把这张白卡宴停在了车管所的停车场。

宋喆在搜查阶段的供述中,他真的认为卖车要负很大责任,打电话给赵某说要停止卖车,赵某已经把车卖了。 因为这宋喆让赵某买回了车。 宋喆说,关于私家车的保管问题,他曾经向主管领导征求过指示。 但是在审判中,宋喆说赵某从未同意没收和销售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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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销售二手车办理北京a牌照。

根据检察方面的证据,宋喆的发小高某是二手车的销售者。 2009年,高某发现宋喆,同学薛某希望拿出30万元购买北京a牌照。 宋喆找到了父亲宋建国,宋建国把这件事交给了秘书王某解决。

然后,王某把牌照申请书交给宋建国签字。 宋建国签字后,王某把申请书交给了车辆管理处。 最终,高某办理了北京a83777牌照。

宋喆供述说,高某拿到车牌后,给宋喆一个纸袋,内置了30万元现金。

年3、4月,高某又给宋喆处理北京a牌照,宋喆就此事给宋建国秘书王某打了电话。 王某随后将牌照申请书交给市交通局的一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几天后,车管所通知高某京a00686牌照已处理,高某拿着30万元现金交给宋喆。

根据检察方面的证据,京a00686牌照上有劳斯莱斯车,京a83777上有奔驰s600。

为自己辩护

有些犯罪在“刑七”实施前

宋喆声称,他从未同意赵某出售扣押车辆,是赵某擅自做的。 他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本来是想依靠自己的特征获得报酬。 高先生在2009年初寻找北京a83777牌照,当时《刑法》没有“利用影响很大的受贿罪”的罪名。 因为这不应该构成这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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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喆的辩护人认为宋喆不仅没有贪污事实,而且没有实施贪污,没有占有卖车的钱。 辩护律师还向多个证人出庭作证,说明了涉案白色保时捷的扣押过程。

对于检方“影响大受贿罪”的指控,辩护人认为,部分指控犯罪事实发生在《刑法修正案7》实施之前,公诉机关控告影响宋喆犯利用大受贿罪的事实的一部分不成立,宋喆与自首立功

作出判决

一审判二十年罚款二百万元

一位中院认为,可以用证据证实扣押涉案车辆的经过,宋喆在搜查阶段主观上可以说明存在贪污。 宋喆不同意赵某卖车,但无法提供证据,无法合理地提交证据。 由于在那个搜查阶段没有受到酷刑,供词是事件的根据。 宋喆因利用影响较大的犯罪事实的一部分在《刑法修正案7》实施之前发生,未被起诉。 宋喆为他人办理牌照的收款时间和北京a牌照登记时间都是2009年6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7实施后,因此构成了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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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犯贪污罪判处宋喆有期徒刑10年,犯利用影响较大的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责令赔偿17万元,与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诉。

认为证据不足和量刑畸形很高

该案判决后,宋喆及其辩护人以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量刑畸形高为由提出上诉。 辩护人根据宋喆多位同事和领导人的证词,没收的涉案卡宴车的车架号已经刻好,不符合海关接收条件,经领导同意将所有涉案车辆转移到了交通局停车场。 这时,没有任何机构调查这些车辆。 宋喆在父亲的影响下很大程度上处理了这件事。 也就是说,协调交通局收到涉案车辆是因为赵某发现擅自解决了这辆车,所以不能再在赵某停车了。 在事件补充搜查阶段,多个证人把这部分事实的证词换成了“不记得清楚”。 这个宋喆贪污的事实还不清楚,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宋喆十年刑期畸形高。 “一审判决今年10月中旬,还出台了半个月的刑法修正案9,法院在不贯彻《刑九》思想的情况下进行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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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记者王晓飞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快讯】北京交管局原局长之子获刑20年 曾为人办京A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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