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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一位70岁的广州人,几天前遇到了麻烦,他被一位按摩大师起诉,要求偿还50万英镑的巨额贷款。
王波坚决认为他根本不认识原告,双方之间不可能有贷款关系。双方持有不同的观点,这场关于私人贷款的争论也很复杂。
广州海珠区法院今日(八月二十六日)就案件的处理作出报告。女按摩师傅今年30岁,在家附近经营一家按摩院。2018年5月,李戈以王波签署的“借据”、“收据”和“声明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波偿还贷款50万元。
上述三份书面文件的交存日期均为2015年3月。内容为:王波向李戈借款50万元,用于投资和财务管理,期限三年,无息,并同意于2018年3月一次性偿还。这三份文件都有王波的签名。文件的编号、日期和签名也印有手指图案。
王波告诉法庭,他在投资和财务管理方面没有经验。2015年,他几乎老了。他不能使用手机、电脑或互联网。除了工资卡,他没有任何金融账户,他也不知道什么是金融产品。借据中的投资和财务管理声明纯属无稽之谈。
到2015年,他们将享受退休生活,他们的孩子都已经成家立业,过上了富裕而平稳的生活。他一直住在自建的房子里,没有任何不良习惯,身体健康,他自己的养老金足以支付他的日常生活费用。他不打算在2015年买房子或汽车,而是与世界其他地方和平相处。它没有理由向原告借钱。因此,它坚决否认借款的事实。
李哥坚持说李哥伪造了三张借条。为了核实书面证据的真实性,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表明,王波在三份书面文件上的签名确实是王波本人签名,指纹也是王波的指纹。
王波还表示,可能是李戈获得了其签名和指纹,然后在签名和指纹上添加了“欠条”等文字内容。为此,法院再次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朱墨进行时间序列评估,但评估结论显示,该书面文件是先书写后加盖指印的。从这些鉴定结论来看,这些书面文件无疑是由王波签署的。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在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有必要查明贷款是否确实已经交付给王波。
王波向李哥借过钱吗?李哥真的付款了吗?这个案例更令人费解。办案法官进一步调查了双方的关系、李戈的收入、王波的日常开支等。以便澄清借款的细节,例如贷款的来源、贷款的目的和资金的交付。结果表明,李戈的陈述在这些方面是不合逻辑和不合理的。
李戈说,他还开了另一家日用百货商店,从事这两个行业每月可以赚几万元。通常,他会将两家商店的收入直接存入按摩院。王波向他借了50万元用于投资和财务管理,他直接从按摩院取钱来实现贷款支付。
从李戈的陈述来看,李戈作为月收入数万元的高收入人群,选择住单间,月租金只有1300元,而按摩院也在这间单间里。据他自己说,他存了几十万元,借给了认识他才一两个月、三年的王伯昌。他用现金支付,不付利息。
然而,从法庭调查来看,王波关于他日常开支的陈述是真实的,没有证据证明王波有借钱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法院认为,本案中的贷款资金来源、贷款目的和资金交付缺乏相应的合理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一方应当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变更、解除、终止和解除合同关系的一方应当对导致合同关系变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作为主张贷款合同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一方,李戈对其实际交付贷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当李戈证明贷款实际已交付的证据未达到高概率标准时,李戈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不同意李戈关于贷款事实已经发生的主张,因此驳回了李戈要求王波偿还贷款的主张。
李戈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后,法院驳回上诉,并于2019年7月15日维持原判。
法官:法院将根据各种因素审查和裁定贷款纠纷案件。
本案法官表示,根据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条,法院审理自然人之间的贷款纠纷案件时,除了审查双方是否就贷款达成协议外,还必须审查贷款是否已经实际交付。其中,贷款的来源、贷款的目的和支付方式都是将被仔细审查的重要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一方应当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变更、解除、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关系的一方应当对导致合同关系变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在贷款纠纷诉讼中,应注意收集足够的相关证据,并注意证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来源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广州一名按摩师起诉一名70岁男子,要求偿还50万元。结果出乎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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