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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晚报在今年1月举行的全国成人自考中报道,沙坪坝区女考生请私房蜜代考,现场被捕。 这是年的《刑法修正案(9)》邀请人或代替别人参加国家考试纳入刑法追究责任后,重庆首次替代考试事件。 4月20日,沙坪坝区法院要求马某涉代替考试罪,判处单处罚款1000元。
在今年1月举行的全国成人自考中,沙坪坝区高中考场内的监察老师在政治经济学考试中发现,女考生的证书照片与她自己的容貌出入,考生表情紧张,无法抬头。 两次咨询后,考生很快承认自己是替代考生,然后警察控制了那个考生。

【快讯】重庆首例替考入刑案判决 请人代考者处罚金1000元

根据检察机关的调查,替代考试者刘某和被替代者马某是好朋友,28岁的马某报告了全国成人自考,其他科目都顺利通过了,但只有政治经济学这个科目,两次考试失败,所以马某帮助闺蜜刘某进行替代考试。 她认为这是朋友之间的合作,两个人关于报酬什么也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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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全国成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刘某和马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刑法。 刘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所以也有自首的情节。 沙坪坝区检察院对替代试验者刘某微罪不诉解决,但对委托替代试验的马某,依法提起公诉。 4月20日,马某以涉替代试验罪成立,被沙坪坝区法院给予单处罚款1000元。 重庆晚报记者唐中明见习记者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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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监考

检察官说,去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9)中有“在原刑法第284条的规定中,“代替别人或者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第1项规定的考试的情况下,处以拘役或者限制,并处或者单科罚款”的替代考试。 这里“第一项规定的考试”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全国成人考试属于这样的考试。 在本案中,马某属于“让别人代替自己”考试,刘某属于“让别人代替”考试,两人都符合代替考试罪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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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为什么不告发微罪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快讯】重庆首例替考入刑案判决 请人代考者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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