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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网消息12月12日,长春市经济发展局宣布,长春市经济发展银行股东朱凤华因过度持股和短期交易被吉林证监局行政处罚,罚款总额50万元。

公告显示,2016年8月12日,朱风华实际控制使用张、李某某、孟某某、邹某某、刘某某、、唐某某、智某某等8个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份。该公司首次购买了575.32万股股票,卖出了91万股。当日持股量为27,929,200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6.01%。朱风华未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长春经开:股东朱峰华被行政处罚 共计罚金50万元

2016年8月12日,朱凤华实际控制账户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792.92万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6.01%。自2016年8月13日至2017年2月13日,朱风华控制使用账户组购买上市公司股份共计1189.66万股,成交额1.11亿元;共卖出上市公司股票1621.06万股,成交额1.54亿元。在上述期间,朱风华作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所持股份,在卖出后6个月内再次买入。

长春经开:股东朱峰华被行政处罚 共计罚金5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过度持股的披露义务和短期交易。

根据朱风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吉林省证监局决定对朱风华的持股比例过大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法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朱凤华因非法短期交易被警告并罚款10万元。

长春经开:股东朱峰华被行政处罚 共计罚金50万元

朱凤华是个人投资者。未在公司担任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与公司控股股东无任何关系。这件事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没有影响。

根据《证券法》,朱风华的短期交易收入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将依法收回该收入。公司将积极与吉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采取相应措施,要求他们将短期交易的收益移交给公司,以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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