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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送审稿)》征求公众意见。根据送审的草案,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进行全程书面或声像记录,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律依据的,可当场没收个人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必须在2天内交罚款。
查封、扣押必须经城市管理负责人批准。
根据草案,在环境保护方面,城市管理的管辖范围包括城市噪音污染、建筑单位的非法经营、餐饮服务油烟的过量排放、非法户外烧烤、非法燃放烟花、非法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稻草、落叶等。
此外,在城市人行道上非法停放机动车辆和临时停车、非机动车辆不在城市指定地点停放、在城市河湖倾倒垃圾和渣土以及在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擅自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也属于城市管理和执法范围。
《审查草案》规定,城市管理和执法应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包括执法程序的启动、调查和证据收集、评估意见、审查决定、交付和执行等。,用文字或音像记录并形成记录。审议稿还明确禁止执法人员侵犯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隐瞒违法行为、与行政执法相对人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未经举报人同意披露举报人信息。
关于简易程序,审议稿指出,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律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移交行政执法相对人; 根据法定情况,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罚款决定或者收缴罚款后2日内,报所属城管部门备案或者上交罚款。
同时,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城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履行法定程序,出示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和清单;封存或者扣留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未授权建筑所有人张贴的文件无法找到,将被视为已交付。
根据审查草案,在住房和建设管理方面,城市管理和执法的范围包括对所有违反城乡规划和城市建设、房地产和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和建设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审查草案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决定,并进行公告和催告。行政执法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发出催告,督促其履行拆迁决定。在提醒期间,行政执法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执法相对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拆除义务,又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草案还规定,城管部门可以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显著位置张贴相关法律文件,并通过拍照和录像记录交付过程,视为交付。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广东计划规定,50元以下的罚款可由城管当场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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