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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何通讯员何志军)在父母婚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一般被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如果配偶一方发现并确认他/她在婚姻期间所生的孩子不是他/她自己的,他/她肯定会遭受巨大的精神伤害。
那么,如果配偶中的一方发现他抚养了多年的孩子不是他自己的,怎么办?他们多年来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努力能得到补偿吗?今天的案例将为您分析相关的法律问题。
典型案例:
经过15年抚养儿子的艰苦工作
只有经过鉴定,才能知道他不是自己的。
广州市民周和刘于2000年7月登记结婚,刘于2001年3月生下儿子。2016年4月,周与刘因意见不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此期间,周怀疑他的儿子不是自己生的,并申请亲子鉴定。试验的结果是:刘作为的生母得到支持,而周作为的生父得不到支持。周说,这些年来,他花了很大力气抚养,刘的行为给他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
现在,周太老了,不能再要孩子了。为此,周向法院起诉,认为刘有过错,因抚养周造成抚养费损失和精神损害,要求刘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返还抚养费27万元。
法院认为,虽然是在刘与周结婚期间出生的,但他不是周的亲生子女。多年来,刘一直隐瞒事实,严重伤害了周,给周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因此,刘决定赔偿周精神损失费5万元。
对于赡养费,法院考虑了多年来城市的平均生活水平和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认为周的计算方法是合理的。鉴于的生活费由周、刘共同负担,判处刘返还周赡养费13.5万元。
计算报酬
1.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2.赡养费的计算方法:
(周抚养15年,每年支付1.8万元)
18000元/年&次;15年&除;2 = 13.5万元
法官说
夫妻之间有忠诚的义务,而女人有主观过错。
法官说,中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假定肇事者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造成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责令侵权人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应受害方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丈夫和妻子有忠诚的义务。本案中,刘一直隐瞒不是周本人的儿子这一事实,侵犯了周的知情权和生育权。造成周精神损害的主观方面的错误。周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抚慰金。
不是周的亲生儿子,所以周没有抚养的法律义务。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多年,花费了大量的金钱和精力。他要求刘退还多年的维修费。鉴于周抚养周15年,期间经济发展迅速,物价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确定赡养金额时,不仅要考虑到城市目前的人均生活水平,还要考虑到多年来的经济发展。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广州人帮助别人抚养他的儿子15年,直到他知道他不是自己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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