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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九个月,广州一名男子非法获取了3500多万条个人信息,所获取的个人信息非常全面准确,甚至包括中学生的个人信息,包括考生姓名、身份证、家庭住址、父母联系方式、个人兴趣爱好等。记者昨日获悉,涉案男子郭某因销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3500万条,一审被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据悉,这是广州天河区法院自2015年11月修订《刑法》(九)以来,第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特别严重犯罪的案件。这也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最多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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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罗文军
每1000条信息用30元钱买下后,再用50元钱卖掉。
本院发现,从2015年9月起,郭在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出租屋等出租屋内,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买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购买的信息包括许多群体的个人数据,如车主、公司和企业的法律代表以及高中生。郭购买的个人信息非常全面,如高中生的个人信息,包括考生姓名、身份证、地址、家长联系方式、个人兴趣等。,而且非常准确。
郭在获得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后,以批量配额销售的方式将其高价出售给他人,以获取利润。
2016年6月12日,公安机关抓获郭,查获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部手机,内有郭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郭某供认了自己的罪行。经核实,郭某在9个月内非法获取个人信息3500多万条。
在庭审中,郭说他以30元1000件的价格从网上卖家那里获得了个人信息,然后以50元1000件的价格转售给他人。大部分资金通过支付宝转移,总利润超过3000元。
广州天河区法院裁定被告人郭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部手机被没收。宣判后,郭某说他已经服刑,没有上诉。
非法出售个人信息可能构成犯罪
天河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曹虎表示,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清楚,如何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成为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严重犯罪行为: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的行踪信息、通信内容、信用信息和财产信息超过五十条的;非法获取、销售或者提供可能影响500件以上物品人身、财产安全的住宿信息、通讯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以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的;除上述规定外,还有5000多条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或金额达到上述标准十倍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
据郭的电脑存储,他非法获取并出售了3500多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因此,郭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加重情节,应以三年为起点判处罚金。
(广州日报)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天河人被抓3500万条信息卖一条赚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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