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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车辆出租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6年5月,40岁的邓在广州从化区的一条路上驾驶摩托车。通往一个村庄的道路与一辆小王驾驶的无照摩托车相撞。事故导致邓和小王受伤。经交警部门调查,邓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小王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邓立即被送往医院,导致数处骨折。经过几次住院治疗,邓于2016年8月出院。经司法鉴定,邓的伤情属于9级伤残和10级伤残。

2016年11月,邓向从化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王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多万元。根据强制保险的范围和责任,业主李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案将于2016年12月审理。在法庭上,小王认为邓的追尾事故是这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邓应该承担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经济损失。然而,业主李某被法院依法传唤,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复。

从化法院经审理查明,小王驾驶的无牌照双轮摩托车车主为李某。交警部门根据现场调查、当事人陈述、检查鉴定等证据确认,邓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不确保安全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小王在道路上驾驶无牌照机动车是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法院的审查,邓在交通事故中的全部损失,包括医疗费、死亡和伤残赔偿,超过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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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广州从化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最终裁定王、共同赔偿邓12万元,王赔偿邓6万余元。

依据:法院认为机动车保险义务人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是一项法律义务。本案中,车主李某未为其涉案车辆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违反了其法律义务。邓某要求侵权人小王、车主李某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王晓河和车主李某应在12万元的赔偿限额内共同赔偿原告。强制保险以外的损失超过20万元。由于侵权人小王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超过6万元。(沈,刘白舟)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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