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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中国司法文书网公布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白云区城管局原执法大队副队长苏菊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400多万元案件的终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苏菊成犯有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苏,男,1975年出生,教育学学士,曾任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局街道执法队队长。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苏菊成利用其广州市白云区城管局和君街道执法队副队长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龙谋海、袁谋波、李谋亭、李谋杰、黄谋海、潘谋凯、李谋胜、龙谋申、苏谋佳、胡谋泉、黄谋成、梁谋杰、黄谋堂、黄谋能、陈某文、刘谋安、李谋举、李谋红、黄谋红、李谋亮、李谋浩、李谋达、袁谋民等贿赂402.7万元,基本用于购买体育彩票,损失0+。

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收受贿赂400万元买彩票

苏菊市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 mdash& mdash2013年至2015年,被告苏菊成利用执法队副队长的职务,帮助龙牟海承包辖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两次收受龙牟海10万元。

& mdash& mdash2014年,被告苏菊成利用其执法队副队长的职务,帮助袁谋波对其管辖的某某村的四个俱乐部和君街2号、4号、6号的违章建筑不进行查处。他四次从袁牧波那里收受了15万元的贿赂。

& mdash& mdash2015年,被告人苏利用其执法队副队长的职务,帮助李谋杰免于因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某某酒店南侧违法建设物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两次收受了李谋杰52万元的贿赂。

& mdash& mdash2015年,被告苏菊成利用其执法队副队长的职务,帮助黄牟海等人对辖区内的原某某鞋厂区进行非法改造,收受黄牟海贿赂10万元。

& mdash& mdash2015年,被告苏菊成利用其执法队副队长的职务,为辖区内XXX村XXX街38号部分司机及其他未被查处的违章建筑提供帮助,并从潘处获得10万元。

& mdash& mdash2015年,被告人苏利用执法队副队长的职务之便,帮助李某在其管辖的大埠路等村的墓井进行违法建设,不被查处,并收受李某的贿赂10万元。

& mdash& mdash2017年,被告人苏利用执法队副队长职务之便,帮助胡某在其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此类五金鞋材城项目而不被查处,并从胡某处收受10万元。

& mdash& mdash2017年,被告人苏利用其执法队副队长的职务,帮助黄牟成进行管辖范围内的XXX广场改造工程。他曾两次以借款的名义从黄谋成处获得150万元,但到期后一直没有归还。

& mdash& mdash2018年,被告苏利用其执法队副队长的职务之便,帮助梁谋杰在其管辖的牟一街牟一村牟一工业路以东2号地块进行旧房改造和新建工程,并收受梁谋杰贿赂100万元。

& mdash& mdash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苏菊成在担任执法队副队长期间,明知各委托人在其管辖区域内有违法建筑或违法经营行为,仍向业主提供帮助,分别接受业主或业主委托人的贿赂,金额如下:龙某8万元、苏某6万元、李牟庭4万元。他收到黄牡丹3.3万元,黄某3万元,陈某、刘谋安3万元,李谋举、李谋红各2万元,黄谋红、李谋亮、李谋浩、李谋达各1万元,袁谋民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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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苏菊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案金额非常大,他的行为构成贿赂。被告人苏菊-程灿被逮捕后,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将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程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被告人苏程菊被依法判处受贿罪,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苏程菊受贿违法所得402.7万元被追缴、没收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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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法院裁定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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