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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日报》的全媒体记者苏俊杰拍摄了石墅路的计价器。
昨天,在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被提交第三次审议。与之前的审查草案相比,审查草案三建议通过一项新的规定提高城市道路临时停车位的收费-& mdash;& mdash明确临时道路泊位逐步增加的分步收费标准,采用电子支付方式进行智能管理。据报道,将在今年12月进行第三次审查后进行表决。
在此前的审议中,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增加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标准,以规范停车需求,鼓励短期停车、快速停车和快速步行,减少路边停车对城市交通的影响。该意见已纳入第三次审查,内容如下:应制定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分步收费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同时,《第三次审查》规定,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智能化管理应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停车费,并出具收费专用票据。市委常委们认为,通过建立停车、车辆扫描、视频监控等智能化、信息化的管理方法,可以大大减少管理人员的数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路边泊位的管理部门也进行了调整。此前,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在三次审查中被指定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城市临时道路泊位的日常管理。其中越秀、荔湾、天河、白云、海珠、黄埔六个中心区的临时城市道路泊位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余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住宅区的停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在停车位增量方面,第三次审查删除了鼓励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道路和桥梁下设置空临时停车位的相关规定。
上一次检讨的第二稿规定,如业主的专用部分占建筑面积的一半以上,而业主总数的一半以上,则经业主同意,可在建筑面积内使用业主的公用部分设立临时停车场。鉴于一些住宅区随机设立临时停车场,第三次审查指出,在建筑区内,如果出售或出租计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位或车库,首先应满足业主的需求,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同时,进一步增加了禁止性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和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三位审查者规定,商住一体化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明确拟建设的住宅停车位的具体位置,否则规划管理部门将不予颁发建设项目规划验收证书。建设单位出租、出售商住一体化建设项目停车位的,应当在出租、出售计划中明确标明住宅建筑停车位的数量和具体位置。建成后,商业和住宅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在拟建设的停车位的显著位置标明商业或者住宅停车位的明显标志。
此外,该条例在第二次审查中明确提出了共享停车的概念,鼓励有资质的机构、企业和机构向公众开放自己的停车场,并在错误的时间实施共享停车。第三次审查进一步要求,对于预约停车服务企业,泊位信息和收费标准应实时上传到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路边停车收费表实施电子阶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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