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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叶、唐亚玲、报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6月18日)就女职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8起典型案例,其中林与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一案入选。法院旨在通过本案表明,用人单位因隐瞒女职工的婚姻状况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可能构成非法解除。

本案中,林于2017年4月7日加入广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这个职位是人事行政专员。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6日。试用期为4000元/月。

2017年6月14日,互联网公司解除与林的劳动关系,并以邮件形式向发出解聘通知。解聘的原因是林在申请期间提交的《申请信息登记表》( a面)和《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的未婚信息与事实不符,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的两表数据真实性条款。同一天,林签署了辞退通知书。此外,林于2017年4月23日在广州市第一中医附属医院进行了检查,并确认其已怀孕。2017年6月9日,林在广东省人民医院接受超声检查。检查显示宫内妊娠约13周以上(胎儿存活)。

广州女职工因在求职时隐瞒已婚和怀孕的被辞退单位而被判违法。

林称,她分别于2017年5月17日和5月27日向网络公司透露了自己怀孕的消息。林认为,互联网公司非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对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行赔偿。仲裁驳回了林的仲裁请求。

一审判决认定网络公司非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因林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3500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已婚生育的女职工有权依法休产假,并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接受治疗。在社会实践中,用人单位以未婚或暂时不生育作为录用女员工的条件或隐性条件的现象确实存在。这实际上是另一种形式的就业性别歧视,明显违背了中国的《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立法精神。

法官表示,2019年2月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9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法律禁止招聘过程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和招聘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制性别(国家规定的禁止劳动范围除外)或优先考虑性别。不得限制妇女就业或以性别为由拒绝雇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试验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生育限制作为就业条件,不得有区别地提高妇女的就业标准。& hellip& hellip

广州女职工因在求职时隐瞒已婚和怀孕的被辞退单位而被判违法。

法官表示,《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一般包括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构成、受教育程度、工作技能、工作经历、职业资格等。工人未能如实解释可能构成严重的误解、欺诈等。在某种程度上,这是对雇主知情权的侵犯。然而,工人有权拒绝解释与他们的工作无关的问题,尤其是个人隐私。即使劳动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本案中,网络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招聘过程中对林的婚姻状况有明确要求。本案中,林申请的是人事管理职位,婚姻状况并不是影响其完成工作任务的因素。该网络公司也没有提交规章制度来证明林隐瞒结婚事实是严重违反该公司的管理制度。因此,该网络公司以林在受聘时婚姻状况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将她解聘。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是违法的。应当向林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广州女职工因在求职时隐瞒已婚和怀孕的被辞退单位而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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