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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八大类证据之一,对案件的处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证人是证言产生的前提,证言是证人的思维活动的产物,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从而影响到证言的真实性。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办理因为证人翻证对案件的处理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笔者认为,证人翻证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有两类:一是证人受外界干扰后的自身原因,比如害怕被很告人的打击报复以及人情因素等对证人的影响,还有受自身作证能力、所处的环境的限制;一类是外界存在让其改变证言的空间,主要是司法采集证据不全面,由于过于注重言词证据的搜集,给了证人翻证以可乘之机,再就是对伪证行为的处罚和打击力度不够,使得翻证的证人没有畏惧心理。


苏州律师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办案中如何应对证人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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