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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东、Jinyang.com记者刘亚报道:广州一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10年。物业公司起诉要求支付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法院决定支付物业管理费,但滞纳金不予支持。这是怎么发生的?广州白云区法院今天披露了此案。& mdash
某物业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同意该物业公司向全体业主及物业提供为期两年的物业管理服务。电梯房的物业管理费为1元/月/平方米,垃圾处理费为5元/月。
合同签订后至起诉之日止,物业公司一直为社区提供物业服务。由于小区业主委员会解散后没有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物业公司没有与小区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作为小区电梯房的业主,小方(化名)从2008年1月至2018年5月,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共计11700元。
经多次催告未果,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方支付逾期物业管理费、垃圾处理费和逾期物业管理费滞纳金。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认定,物业公司作为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小方接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并有义务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如小方未在期限内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缴纳滞纳金。但由于合同规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调整后按当月月末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每月滞纳金不得超过当月拖欠物业管理费本金。
因此,小方被判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1,476.25元、垃圾处理费240元和滞纳金。
宣判后,肖芳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或改判为30%的管理费标准,以支付物业管理费和所有垃圾费,不支持滞纳金。
关于是否按管理费标准的30%缴纳物业管理费和所有垃圾费。二审法院认为,由于社区行业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没有成立新的行业委员会,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小方接受了物业服务,并有义务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因此,一审法院裁定小方应向物业公司支付11476.25元的物业管理费和240元的垃圾处理费,并予以维持。
关于是否支付滞纳金。二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要求的滞纳金实际上是违约赔偿金。由于物业公司与小方实际上是物业服务关系,双方未就违约金达成书面协议。因此,一审法院责令小方向物业公司支付逾期的物业管理费罚款。依据不足,应予以纠正。
因此,二审法院裁定小方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1476.25元和垃圾处理费240元,并撤销一审关于滞纳金的判决。
法官的评论和论据:滞纳金和违约金的区别
1 .物业管理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是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向物业用户或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支付的费用,物业管理用户或业主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支付的费用。业主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仅以物业管理不尽如人意、对物业管理不满意为由拒绝支付管理费是不可取的。这不仅是违反合同,也是一种惩罚。
2 .滞纳金和违约金之间的差额。滞纳金是对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公民的附加处罚,包括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征收的罚款。它们是行政责任的一种形式。违约金是指一方根据双方协议或法律规定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滞纳金实际上是违约金。
3 .确定违约赔偿金的标准。在私法领域,一般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合同在性质、特征、表现、交易习惯等诸多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不宜采用统一的、固定的比例标准进行裁量。如果当事人要求调整违约金标准,衡量违约金是否合理的最基本标准是考虑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同时,违约金也应通过综合权衡诸多相关因素来确定。《合同法》第114条使用了适当的授权条款。事实上,其目的是授权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权衡,以中立、公正的方式妥善、公正地解决违约造成的损失。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广州一个住宅区的业主拖欠了10年的物业费,总额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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