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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收费从每月300元增加到650-750元!由于该物业单方面将停车场价格提高了一倍,富力小区业主对此不满,将该物业及开发商告上法庭(详见2019年5月15日《新快报》07版)。
7月3日,记者从业主杜女士处获悉,她最近收到了番禺区法院的判决,表明开发商和物业应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规定,按每辆车每月300元的收费标准,为富力小区地下车库开通每月停车担保服务。
业主将开发商的财产告上了法庭。
富力居小区的开发商为广州番禺房地产联合开发公司大石公司(以下简称大石公司),物业公司为广州骏景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景物业)。
2016年5月5日,杜女士与大石公司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大石房地产公司预售的富力居3号楼房产。在签订销售合同的当天,杜女士还与金君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临时管理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五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地下停车位的停车费为300元/月(停车费30元,管理费270元/月);机动车地面停车位的停车费为200元/月(停车费30元,管理费170元/月)。
但未经业主协商,物业将把停车费从约定的300元提高到650-750元(地下停车场减去3层650元/月,减去2层700元/月,减去1层750元/月)。
因此,杜女士认为大石公司和骏景物业公司单方提价违反了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此,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300元/月/月的收费标准为机动车开放地下停车位,并赔偿经济损失1.7万元。
该物业公司辩称,它正在收取物业管理费。
被告大石公司辩称,公司上报的“富力商住小区地下停车位出售(出租)方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并经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批准备案。它合法有效。原告请求履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没有法律依据。
另一名被告君进物业公司辩称,君进物业公司不是所涉停车位的所有者,无权收取停车位租金。被告未能提供车位租赁服务,表明骏景物业公司只是车位的物业管理人,无权获得车位价格。骏景物业公司每月收取的300元费用是物业管理费,不是停车位租金。
审判期间,骏景地产表示,该公司从未任意提高该费用的收费标准。纠纷发生后,被告君进物业公司仍出具通知文件,承诺暂按300元/月的标准继续收取涉案物业地下停车场的物业管理费,无违约行为。
法院驳回了被告的意见。
经调查,番禺区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作为大石公司与骏景物业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大石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对原告、大石公司和骏景物业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大石公司与骏景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原告与骏景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内容,地面停车位的停车费为每月200元,地下停车位的停车费为每月300元。大石公司和骏景物业公司应根据上述协议向原告收取地下停车位的月租金。
住宅小区的车库和停车位是特殊的,是住宅小区的附属设施。开发商不能单方面任意提高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收费标准。他们调整收费标准的行动必须考虑到住宅小区业主的基本需求。他们必须遵循一定的谈判程序,并征求业主代表的意见。大石公司和骏景物业公司未经小区业主同意,擅自提高地下停车场车位月租金。这种做法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违反了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的约定,显然是不合适的。
为此,番禺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裁定,两名被告应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每月300元的收费标准,向原告提供富力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月保险服务。驳回原告的其他主张。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广州某小区停车费突然翻倍,法院不满意:原价应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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