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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11日,西江肇庆白沙龙母庙下游沙场对开水域发生船舶相撞,造成3人死亡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本报去年11月13日aii6版报道)。 最近,事故的第一负责人李某被肇庆端州区法院判处交通事故罪3年徒刑,缓刑4年。 根据
调查,去年11月10日下午,清远市清新县某航船务有限企业的“粤某航863”船空从广州飞往云浮。 11日凌晨3点41分左右,通过西江肇庆白沙龙母庙下游沙场打开水域时,与广州市利某泰船舶运输有限企业“利某泰011”船相撞,“利某泰011”的李某红等3人死亡,两船直接经济损失约24万元。
肇庆海事局的调查显示,“粤某航863”船当班船长李某无法随时用视觉和所有比较有效的手段维持正规的展望,没有观察周围环境和船舶的动态。 不能充分考虑当时的通航密度和适合当时环境等主要因素,发现“利某泰011”船后也朝着保速前进,没有采用安全航速。 这是因为“粤某航863”船承担了这次事故的首要责任,该班船长李某是事故发生的首要负责人。 “利某泰011”船锚泊时值班人员未履行展望责任,有过失,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广州市利某泰船舶运输有限企业和清远市清新县某航船务有限企业与受害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
肇庆市端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并在事故中负首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在事故发生后,其驾驶的船舶所在单位也主动与被害人亲属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损失,对李某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李某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记者于敢勇 通讯员廖铭道、陈希云)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快讯】广东西江撞船事故所涉刑事案件宣判 肇事船长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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