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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别人家门口停下车拿行李,乘车者王某和对方吵架了。 乘车人抢了对方的木棍,打了对方造成了死伤事件。 年11月3日,白银市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了政治权利。 赔偿相应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判决后,王某上诉。 据11月16日记者报道,省高院日前认定王某有自首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快讯】男子在他人门前停车取行李起争执 酿命案致1死1伤

年11月3日11点30分左右,1985年出生的临夏人王某等乘李某开的轿车去白银区打工。 李某把车停在白银区王旦镇的受害者魏甲(化名)家的院子门口卸下行李,魏甲对此表示不满。 魏甲,李某争了,互相撕了。 国王和其他受害者李乙(化名)在旁边推荐架子,李乙拿着砖伤了王某的头,王某后来抢了魏甲手中的木棍,先打了魏甲的头,然后拿着棍子伤了李乙的头。 之后魏甲、李乙被送往医院救治,魏甲即使抢救也无效死亡。 经鉴定,魏甲系脑损伤因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衰竭而死亡。 李乙头上的伤是轻伤。 另外,发现王某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家属带来的经济损失共计2413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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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3日,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无法合理处理与他人发生的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故意伤害罪。 在那件事之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是坦率而轻微的惩罚。 受害者在引起本案方面有过失,因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 判决后,王某以“在劝诱过程中让对方受伤,抢走棍子后,胡乱挥舞伤害受害者,但其行为是过失导致的死亡罪,有自首的情节,原审量刑太重”为由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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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二审认为,王某某存在自首情节遂作出上述改判。(兰州晨报 记者 董子彪 实习生 张爱菲)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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