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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用成本法明确我市商品房生产者价格构成的通知》。

根据通知:1 .商品房基准价格的计算商品房价格由成本加利润加税收组成。
(一)成本构成:
1。地面地价:指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可的开发经营单位取得土地时的土地成本。

2.建设前期费用:指开发项目建设前期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调查、测绘、供电供水、道路通行、土地平整等。

3.房屋建筑安装费用:指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中包含的主要房屋建筑安装费用,一般包括住宅土建(含基础)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和附属工程费用,材料价格参照长沙市建设成本的有关规定执行。

4.社区公共基础设施及配套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中直接为商品房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消防、排污、泄洪、照明、绿化、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费,以及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项目并与主体房屋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费。

长沙发改委:明确商品房房价构成 平均利润率68%

5.管理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组织开发经营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上述四项之和的5%计算。

6.销售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销售商品房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四项之和的2%计算。

7.财务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开发项目筹集建设资金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汇兑损益和手续费。利息费用的计算基数不得超过上述四项之和的50%,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法定利率计算,计息时间为合同期加24个月。

8、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本段所列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的实际工程进行。未经市物价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

(二)利润:指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利润。利润的提取基于先前成本构成中项目1-4的总和。平均利润率为6-8%。

(3)税收:根据国家税法及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四)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房价格:

1.住宅区运营设施的建设成本;

2、开发经营企业留存的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和各种费用应分摊;

3.与商品房开发经营无关的各种集资、赞助、捐赠等费用;

4、各种赔偿、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5、按规定已经减免而不应计入价格的其他费用。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1日起实施。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长沙发改委:明确商品房房价构成 平均利润率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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