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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从化派出所的两名辅警利用担任辅警的便利,成立犯罪团伙,摆摊为恋爱中的妇女组织卖淫,共约2000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二审宣判。两名辅警分别因组织卖淫被判入狱六年、六个月及六年。另外九人也被判刑。
法院认定,2015年8月,被告人王开始组织女童卖淫,2017年8月,被告人王加入。在案发之前,两人利用在派出所担任辅警的便利,对黄谋龙案(另一案件已处理)和钟某案(已判刑)以及被告人黄谋友、钟、周等人组成犯罪集团,牟取非法利益,进行分工合作。
同意被告人王某、王某在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温泉村碧泉路19号二楼摆摊为流浪妇女组织卖淫。共同被告人黄某将包括张某在内的八名游侠女子召集在一起。通过利用七名被告周等人担任酒店经理和保安,他们介绍客户,并向妓女收钱,每次收费300至500元。被告人王某、王某某聘请共同被告人钟某、被告人钟牟伟、黄某由你负责运送死者。在广州市从化区温泉东路香龙温泉酒店、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青龙酒店等场所进行卖淫活动,共约1200次,其中: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11日,共同被告钟某运送倒下的妇女从事卖淫活动705次;2017年10月11日至12月9日,被告黄谋友共运送妓女1297人。
广州从化区法院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王某、上诉人王某之、上诉人黄某有、被告人钟等人组织他人卖淫均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周等7人介绍他人卖淫均犯介绍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王某和上诉人王某作为主犯发挥了积极作用和重要作用。原审上诉人黄谋友、被告人钟虽被王某、王某指使犯罪,但其运送卖淫嫖娼、收取卖淫嫖娼费、介绍卖淫嫖娼费等行为不在一般协助范围之内,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黄谋友、被告人钟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质量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本案上诉人黄谋友和被告人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他们是共犯,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审指出,虽然本案是共同犯罪,但没有证据证明每个人都是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犯罪的,因此不符合邪恶团伙的暴力特征。一审发现涉案上诉人和一审被告均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这显然是不适当的,二审依法予以纠正。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认为本案不属于恶势力集团犯罪的意见是合理的,二审予以支持。被告人钟、等三人在犯罪后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他自首了,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王某、王某之、黄某有等,经依法审判,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被告人王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8万元。上诉人王谋智被判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5万元。上诉人黄某因组织卖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其余7人因介绍卖淫被判有期徒刑,刑期为每年4个月至6个月,罚款3000元至5000元。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广州两名辅警组织8名妇女卖淫2000次,最高刑期为6.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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