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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王鹏)因贷款纠纷,冯、黄名下的一套房产将被法院作为执行标的进行拍卖,但外界对此提出异议。对执行提出异议的甲方和邹某提到,该房产虽以冯某等名义登记,但真正的业主实际上是上一方和邹某,他们在该房屋的建造和家具、家电的购买上共花费了130万元,并与冯某、黄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同意五年后过户。根据顺德法院日前发布的民事判决书,原告邹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顺德区购买“划拨土地”建设120多万打“水漂”

原告提到,当时第三人冯、黄自愿将涉案房地产权利转让给原告。2013年8月22日,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意原告以54.5万元的价格接受冯、黄的涉案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付清了所有货款。双方还就所涉财产的暂时关闭和五年期满后的所有权转移达成了共识。

原告还提到,本案涉及的房地产是由原告投资建造的。合同签订后,原告以第三人冯、黄的名义出资办理该房地产的规划、建设和设计审批手续。为此,原告支付了总额超过12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装修费用。为确保第三方在条件成熟后五年内将本案涉及的房地产转让给原告,双方均前往顺德公证处进行授权公证。涉案房地产自建成以来一直由原告及其家人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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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方某、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执行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小黄铺的涉案房屋,确认该房屋属于原告。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3月21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第三人冯颁发了《广东省房地产证》,为佛字第一次。& times号房地产权属证明,说明该房屋权属冯某,土地使用权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因第三人冯、黄未履行向被告梁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法院根据梁的申请查封了涉案财产。原告和邹对上述房产的执行提出异议,法院执行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原告拒绝接受判决,提起了诉讼。

顺德区法院提到,从法院查明的情况来看,原告已向第三人冯、黄支付54.5万元购买该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造所涉房屋,视为已支付所涉房屋的价款。但是,关于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顺德法院指出,本案涉及的土地性质属于划拨土地。此外,原告知道涉案房屋无法在五年内办理过户手续,他仍然自担风险购买了涉案土地并建造了自己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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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和邹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邹承担。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顺德区购买“划拨土地”建设120多万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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