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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吴霞)昨天,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新《实施办法》从多方面优化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方式,包括设立征收安置用房建设条款,规定市、区政府通过多种渠道建设和筹集征收安置用房,探索建立各类征收项目补偿安置用房银行。
希望统一搬迁期限的激励标准。
记者了解到,自2011年广州市正式发布《广州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以来,广州市共作出41项征收决定,涉及近4000户,面积超过80万平方米,为广州市优化升级一江两岸三区、重点功能区、轨道交通、重点道路桥梁等建设项目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表示,新的《实施办法》规定了社会风险稳定性评估的评估原则和内容,设定了风险等级及其应用,并明确这项工作可以委托给第三方。原《实施办法》规定征收住宅房屋的,可以设定不高于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15%的搬迁期限奖励。新《实施办法》从尊重立法公平的原则出发,规定拆迁期限的奖励标准为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下,并对在同一期限内签订合同的被征收人给予每平方米相同的价格。
非住宅建筑也要收取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调查发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被征用者希望得到安置或产权交换。目前,广州各区可供征收安置的房屋很少,不能完全满足被征收人的安置需求。为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借鉴其他省市在征收安置政策方面的经验,在新的实施办法中设立了征收安置住房建设条款,规定市、区政府应多渠道建设和筹集征收安置住房,并探索建立用于各类征收项目补偿安置的安置住房银行。
原《实施办法》对住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做了详细规定,但对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原《实施办法》仅根据广东省有关规定设立停产停业补贴,其他补偿内容不明确。对此,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非住宅房屋被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其中,搬迁费包括搬迁后无法恢复的生产设备的搬迁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更换费。同时,新《实施办法》还规定了非住宅房屋的奖励制度,可由作出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体现了政策原则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广州探索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住房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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